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 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转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