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就已经撤回的仲裁申请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