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八条 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