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