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 第二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 第二十五条 披露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应当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当立即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披露。 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