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