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