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仲裁语言
当事人约定了仲裁语言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为正式语言。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当事人约定了仲裁语言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为正式语言。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