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开庭笔录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简要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仲裁庭不同意其补正的,应当将该申请记录在案。

记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