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