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答辩和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