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如果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协议,则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