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效力 已失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受案范围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第五条 仲裁协议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第七条 仲裁地 第八条 送达及期限 第九条 诚信合作 第十条 放弃异议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一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案件的受理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第十七条 合并仲裁 第十八条 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第十九条 仲裁文件的份数 第二十条 仲裁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保全及临时措施

第二节 仲裁员及仲裁庭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第二十五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六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 指定仲裁员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 披露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三十二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开庭地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 第三十六条 保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八条 庭审笔录 第三十九条 举证 第四十条 质证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第四十三条 程序中止 第四十四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四十五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第三章 裁决

第四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裁决的作出 第四十八条 部分裁决 第四十九条 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第五十条 费用承担 第五十一条 裁决书的更正 第五十二条 补充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的履行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 仲裁通知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十七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五十八条 审理方式 第五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程序变更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的适用 第六十四条 案件的受理 第六十五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六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六十七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八条 庭审笔录 第六十九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仲裁语言 第七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第七十三条 规则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规则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