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