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庭审笔录
仲裁庭应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仲裁庭不同意其补正的,应将该申请记录在案。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仲裁庭应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仲裁庭不同意其补正的,应将该申请记录在案。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