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三章 裁决 第五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的履行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