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补充裁决

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