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裁决书的更正

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

上述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