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四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 仲裁通知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十七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五十八条 审理方式 第五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程序变更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