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答辩和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