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八条 庭审笔录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庭审笔录、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