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二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一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案件的受理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第十七条 合并仲裁 第十八条 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第十九条 仲裁文件的份数 第二十条 仲裁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保全及临时措施 第二节 仲裁员及仲裁庭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第二十五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六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 指定仲裁员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 披露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三十二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开庭地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 第三十六条 保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八条 庭审笔录 第三十九条 举证 第四十条 质证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第四十三条 程序中止 第四十四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四十五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第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