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