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