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