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更换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方式和期限,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按照原方式和期限选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