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答辩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作出决定。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