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中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