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九条 举证 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 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