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披露

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并由其转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