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程序中止

当事人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