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案件的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当在5天内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