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其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需要开支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仲裁员预缴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中心所在地开庭。

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