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天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天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