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