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 第十八条 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 第十九条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一条 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十三条 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 第二十五条 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条 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 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二条 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 第三十四条 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 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 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5日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 租用直升机管理 第四十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提供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二条 直升机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助设备: 第四十三条 在额定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具有航行于飞行基地与海上石油设施之间的适航能力和夜航能力。 第四十四条 飞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应急程序,并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直升机在飞行作业中必须配有2名驾驶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责任机长;由中外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的直升机,2名驾驶员应当有相应的语言技能水平,能够直接交流对话。 第四十六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基地(或者备用机场)和海上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制订飞行条件与应急飞行、乘机安全、载物安全和飞行故障、飞行事故报告等制度。 第四节 电气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施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电焊操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安全规程,并严格… 第四十九条 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条 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三条 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四条 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五条 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七条 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八条 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一条 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 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第六节 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 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第六十六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八条 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第七节 系物管理 第七十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 第七十二条 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 第七十三条 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七十四条 吊网的使用,除了符合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十五条 乘人吊篮必须专用,并标有额定载重和限乘人数的标记;应当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七十六条 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十七条 作业者、承包者应当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一条 对失效的或者外壳泄漏试验不合格(超过185Bq)的放射源,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妥善处置。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 第八十四条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十五条 对于永久性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十六条 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