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作业者、承包者应当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领取人持有领取单领取相应的危险物品。领取单详细记载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领取和归还危险物品时,使用专用的工具。放射性源盛装在罐内,爆炸性物品存放在箱内。

出入库的放射性源罐,配有浮标或者其他示位器具。

危险物品出入库有记录,领取人和库管员在出入库单上签字。

未用完的危险物品,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