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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节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十七条 作业者、承包者应当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一条 对失效的或者外壳泄漏试验不合格(超过185Bq)的放射源,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妥善处置。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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