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配有个人辐照剂量检测用具,并建立辐照剂量档案;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存档;
发现作业人员受到放射性伤害的,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康复;
作业人员调动工作的,其辐照剂量档案和体检档案随工作岗位一起调动。
配有个人辐照剂量检测用具,并建立辐照剂量档案;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存档;
发现作业人员受到放射性伤害的,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康复;
作业人员调动工作的,其辐照剂量档案和体检档案随工作岗位一起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