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