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四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四条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 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