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

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