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 第十八条 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 第十九条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一条 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十三条 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 第二十五条 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条 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 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二条 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