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
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
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
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
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
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