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