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