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增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作出明显、准确的标识。
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
电气设备按照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必要的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校验。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确实无法使用安全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批准,并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该等级的防爆类型。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长期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生产和作业设施采取有效的防静电和防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