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

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