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五节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三条 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四条 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五条 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七条 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八条 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一条 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 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