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六十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