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