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