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定期参加营救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