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定期参加营救演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